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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8年05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1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进“普九”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相符,因为对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者,有时也需要行政拘留;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也没有行政处罚权。为此,建议将该《办法》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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