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农村工委于2016年3月3日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我省珊瑚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受自然环境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当前我省海域珊瑚礁生态退化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局部海域珊瑚礁甚至遭到非常严重的破坏。库氏砗磲贝为国家一级保护海洋生物,但我省仍存在非法采挖砗磲并制成加工品出售牟利现象。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更加有效地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和砗磲,对《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进行修改很有必要。农村工委建议将《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建议:
一、此次对《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做了较全面的修改,法规名称和 内容 变化大,条款增加较多,因此建议以“修订草案”形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第四条修改为:“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珊瑚礁 和砗磲 的保护工作,渔业、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环境保护、旅游、海警、海关、海事、边防、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珊瑚礁 和砗磲 保护工作。”
三、建议加强对价值极高的名贵红珊瑚进行特别保护,处罚和砗磲一样或更重一些。
四、第二十二条应明确海上执法 力量 (海洋、海警、渔业等)均可责令停止破坏珊瑚礁和砗磲的违法行为,而处罚由渔业部门实行。
五、建议增加宣传教育、举报奖励相关内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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