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9 月 27 日上午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 的决定 ( 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 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草案 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 9 月 27 日下午召开会议,对 草案 进行了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大对管理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原条例第三十八条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 鉴于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 建议该决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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