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下列范围中不是省四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一)驻琼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出席政协省五届一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四)省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
(六)省政府组成人员、省政府副秘书长及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八)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各 1 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 人;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
(九)省直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分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十)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广州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十一)部分中央直属或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驻海南机构主要负责人,海南日报社、海南广播电视台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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