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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11日

——2015年3月31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海南省民政厅厅长  苗建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正本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精神。维护法制统一。我省现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与上位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部分 内容 存在冲突,需修改和完善。规范解决实际问题。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中,存在竞选行为不规范、选举程序不完善以及舞弊和贿选现象,需要规范。推进农村民主和基层政权建设,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做法和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使之成为选举中的普遍规则。

二、修正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省人大2015年立法计划安排,我厅组织起草了《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增加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修正13条。其中,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了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范围。与上位法作了一致性规定,增加了“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6项不宜列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限制性条件。对候选人资格条件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三是明确了选举完成后移交工作的主体。明确了移交工作的主体是村委会、主持是村民选举委员会、监督是乡镇政府。

四是完善了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将村委会成员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即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修改为连续3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即职务自行终止。增加了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

五是增加了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的选举程序。限定选举小组长、副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的参与人资格,为本村民小组参加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登记的选民而非村民;且只能由选民参加进行直接投票选举,不能由户代表参加。增加了“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不脱离生产,实行职务补贴。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职务补贴列入各市县财政预算”的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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