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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2年03月2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26 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等 4 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委员们认为,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清理工作应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并根据我省的实际需要进行,该保留的保留,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 3 27 日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财经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如下建议:

一、 关于《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海南经

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法制委员会认为,《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海

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以下简称两公司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和规范我省公司企业的组织和运作,促进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这两个公司条例是海南经济特区根据授权进行的创制性立法的重要法规之一,为公司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在常委会分组审议过程中,委员们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大部分委员认为两公司条例在内容上未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抵触,虽然有些规定与国家的公司法不一致,但绝大多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且比国家公司法更具操作性,更加适应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也符合立法关于“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的精神,因此建议不能对全部条款予以废止,至于两公司条例中与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不一致的内容,建议由省政府根据全国人大特别授予的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从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发展的实际出发,对两公司条例规定的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逐条对照,并针对两公司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提出修正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个别委员认为,公司法于 1994 7 月施行以来,由于其法律效力高于两公司条例,且内容较为全面,因此,我省公司企业的组建及运作大都依照公司法进行,两公司条例存在的现实意义不大,建议废止。鉴于大多数委员的意见与省政府的议案分歧较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不对议案中关于两公司条例的废止进行表决,会后由省政府对两公司条例是否废止,进一步广泛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后,继续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如确需废止,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二、 关于《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法制委员会认为,《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至于《条例》中有些规定与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不尽一致,可以适时进行修改。鉴于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草案,并拟列入省政府今年立法安排,省人大常委会也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制委员会建议省政府尽快提出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原《条例》,避免出现法律“空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发生。

三、 关于《海南省通信条例》

法制委员会认为,《海南省通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1995 6 月颁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快我省的通信行业发展,改革管理体制,改善经营环境等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国家对通信行业实行了邮电分离、电信重组、政企分开等体制改革,《条例》已不适应国家及我省的通信行业改革和管理的需要,因此,法制委员会赞同废止该《条例》,俟条件成熟时,再另行制定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起草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通信条例>的决定(草案)》。

以上意见及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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