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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草案审查修改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7年10月24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 (草案审查修改稿)》(以下简称审查修改稿) 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审查修改稿基本可行,经过修改后可交付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法规室对委员们的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现将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审查修改稿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县、自治县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并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六条中“一、二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三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一句删除,同时增加一句:“乡、民族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三、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单列为一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五、许多委员提出,统计违法行为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领导人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因此,建议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加对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新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并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规定的机关或者上有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七、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上限由 2万元改为3万元。另外,在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末分别加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以上汇报及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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