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作为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对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有关燃气企业的禁止性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规定自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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