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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四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9 24 日下午 对《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9 24 日下午 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法制办、省住建厅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作为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对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有关燃气企业的禁止性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规定自 2013 12 1 日起 施行。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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