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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5日

 

——2016年3月30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韩英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我现就《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出台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也作了相应修改,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精神,与新修正的《计划生育法》相衔接,修改我省人口计生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省卫生计生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初稿,并征求了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省政府审议。《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 内容

(一)调整完善基本生育政策。 《草案》删除现行条例“鼓励晚婚、晚育”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的规定。

(二)修改可再生育子女的情形。 《草案》借鉴了湖北、广东等省经验,明确规定经批准可再生育的情形: (一) 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 再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 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草案》同时还规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这些规定主要是以保护妇女生育权为出发点,侧重保障未生育妇女的权益及婚后双方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权益。

(三)改革生育管理制度。 一是 《草案》规定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是 删除再生育审批公示要求,减少群众办理时限。

(四) 完善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措施。 《草案》不再规定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和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首选绝育措施,并删除了相关内容,同时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五)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等优待政策。 一是 删除了现行条例关于晚育产假十五日的规定,取消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受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三个月产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给予合法生育夫妻男方十五日护理假,取消现行条例晚育护理假的规定。《草案》还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并取消现行条例晚婚假的规定。 二是 根据《计划生育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保留了现行条例中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并限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六)删除不符合现状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 一是 删除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内容。 二是 删除预征 社会抚养费 的有关内容。

以上说明及《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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