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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议案审查情况的书面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08月23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法规室对《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议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鉴于本决议是为了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而作出的,因此,建议在决议中不概述过去 10年实施“一五”、“二五”普法所取得的成绩,修改为:“为了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推进依法治省,适应我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实施,特作决议如下”(人大决议草案第一自然段)。

二、决议草案议案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重点对象,但仅对其中领导干部作出了具体要求。法规室认为,根据我省实际需要,针对不同重点对象应当有不同的具体要求,以便于决议的执行。因此,建议对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人大决议草案第二条第四、五、六款)。另外,根据我省外地来琼暂住人口多、个体工商户多,而对这些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较为薄弱的实际情况,建议对外地来琼暂住人口和个体工商户列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并作出具体规定(人大决议草案第二条第五、七款)。

三、鉴于我省普遍推行了执法责任制,法制宣传教育应与执法责任制相结合,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来推动依法治省和依法治理工作。因此,建议将决议草案议案第五条修改为:“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与推行执法责任相结合,坚持依法治省,积极推进依法治市、治县(区)、治乡(镇、街道)、治村以及依法治理行业、部门工作。”(人大决议草案第四条)

四、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建议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实行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人大决议草案第五条第一、二款)。

此外,法规室还对决议草案议案一些条款作了次序上的调整和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意见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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