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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决议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06月22日

   (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开发建设与环境资源的矛盾日趋尖锐。人口的增多和经济的增长,对环境的压力和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保护海南经济特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资源,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要站在海南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认识我省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海南的生态环境优良,自然资源丰富。建省、办经济特区七年多来,我省始终一贯地重视环境、资源工作,确立了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环保法制建设有了良好开端。但是,热带海岛的环境、资源本身具有较大的脆弱性,我省一些地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比较突出。独特的热带生态环境受到威胁,宝贵的自然资源正在锐减,全省环境、资源状况不容乐观。海南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是关系到我省发展战略全局和特区前途与命运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环境资源,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例和决定性因素,在全省及各地的发展战略中给予充分的体现和高度的重视。

    二、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改善资源状况。要大力保护、恢复和发展我省的森林资源,禁止采伐热带天然林、防护林、水源林和风景林,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以及珍稀古老林木,同时要大力发展城镇平原地区造林工作。要加强对农业环境、资源的保护,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彻底清理各类开发区。未按合同开发利用的土地,要依法收回或作合理调整。对乱占耕地、林地,破坏植被,不符合条件和审批手续的开发区,要予以撤角。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砍伐红树林、滥采珊瑚礁的行为。继续搞好旅游区和交通沿线的综合治理。要加强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地下水特别是海口地区地下水的开采,尽早颁布实施《海南省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要控制水污染和垃圾污染,市县所在城镇和企业较多的乡镇,要全面实施污染集中控制治理工程,海口、三亚等市要抓紧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厂。在海口、三亚等市,要采取措施解决交通、建筑、文化娱乐等噪音扰民问题。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整治环境污染,进行生态建设。

    三、切实把环境资源保护的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全省及各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确立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的指导思想,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开发资源与保护资源并重的方针,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走持续发展道路。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划工作,把环境、资源保护的目标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列入工业、农业、旅游业、基础设施等各项产业发展计划之中,特别是要在年度计划和具体项目上力求落实。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同类实施、同步发展。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到“三同时”。规划必须具有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涉及到发展全局的主要规划,要提交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规划一经颁布,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变动。

    四、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工作。要从严管理、从严执法、从严监督,把环境、资源的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在认真执行已颁布的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根据海南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再抓紧制定一批环境、资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建立配套的较为完备的环境、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对一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查处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好执法的检查监督工作,在一个时期内集中力量把执行有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检查监督作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和典型案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抓紧处理,进而提高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水平。

    五、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保护利用好海南的环境、资源。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是一项造福于人类的事业,是关系到海南生死攸关的大问题;一切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多渠道增加投入,尽职尽责地做好保护环境、资源的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保护环境、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提高综合决策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把执行保护环境、资源这项基本国策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用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地遵守执行,并积极地为环境、资源保护尽义务、作贡献。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在青少年中进行环境、资源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正确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公众和团体法人参与环境、资源的保护事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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