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提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会议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反映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环境卫生质量也是一种投资环境,它对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着无形的深远的影响。近几年来,特别是贯彻国务院《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来,海口市委、市政府强化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和改造了一大批基础设施和卫生设施,使我市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市民的环卫意识也不断增强,为我市创建卫生城市打下良好的基础。一九九二年我市被评为全国达标卫生城市,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四年又连续被评为全国城市综合治理“十佳”之一。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生活垃圾日益增多,清扫保洁任务越来越繁重,加上一些人还没有养成文明卫生的习惯,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市的环境卫生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管理体制已经改变,但管理办法仍未规范。我市原来不设区,全市的环卫工作由市环卫行政部门统管。自设区后,相当一部分环卫工作已下放交由区政府环卫行政部门管理,但还未从法规上明确规定市区两级环卫行政部门的责、权、利,有些环卫管理工作出现互相推诿现象。(二)管理规章落后于形势。我市目前施行的《海口市公共卫生管理规定》是1988年市政府颁布的,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规定已经过时,有些职能已移交给别的部门,国家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出了新的标准。(三)由于存在上述两方面的问题,一些环卫管理制度,如“门前三包”、不准随地吐痰和乱丢乱倒废弃物等,无法全部落实。因此,结合海口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把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提高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的卫生城市是十分必要的十分迫切的。
二、关于环境卫生管理体制问题
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环境卫生管理和市容市貌管理是两项重要工作。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但是多年来,我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直分别由城市管理办公室和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机构改革后,我市仍设置城市管理办公室和环境卫生局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分别管理市容和环卫工作。因此,我们从我市机构设置和政府职能部门分工的实际出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为了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配套,我们在制定《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制定了《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容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目前这个法规正在进一步修改中。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原来交叉的业务,我们制定的这两个法规都做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管理办法》的结构
本《管理办法》属于单行条例,内容单一,因此在结构上不分章节,只设条和款,而《管理办法》内容则顺着总则――管理和责任――附则依次陈述。由于不设章节,有关法律责任则放在有关规定性条文中,用一款来加以规定。这样写,既可能缩短法规篇幅,又可以让人们对公民在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一目了然,便于更好地执行。
我的说明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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