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海南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规程》,农村工委于7月11日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于2005年颁布施行,2010年进行了修订。农村工委认为,《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自2010修订并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农药经营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产品经营备案制度以及溯源制度初步建立,农药批发、配送和零售运作体系基本形成,农药经营行为逐步规范,依法监管力度得到加强,为保障海南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对挂靠经营、网购农药及产品的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并与中共中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价格机制改革和清理职业资格工作的要求不相符。为了进一步完善对农药的管理,并与国家的相关改革意见和要求相一致,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海南的实际,增加禁止挂靠经营、网购农药以及产品责任追究等 内容 ,对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删除了有关农药经销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删除了农药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及要求和我省实际,切实可行。
农村工委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删除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理由如下:以上三条内容涉及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在2005年制定《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和2010年7月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其进行修订时,我省还没有专门的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规范,因此在《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中有部分条款用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2013年3月30日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于2013年6月1日颁布施行,这部法规是专门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更为全面具体。而《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中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条款不属于本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建议删除。
二、建议删除修正案草案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因其分别对应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而设定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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