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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送审稿)》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11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送审稿)=(以下简称《决定》),教科文卫工委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我们认为,《决定》对原法规第六条第一款的修改,增设“供应饮用水的单位应当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二十四条的修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建议将该《决定》提交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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