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送审稿)=(以下简称《决定》),教科文卫工委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我们认为,《决定》对原法规第六条第一款的修改,增设“供应饮用水的单位应当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二十四条的修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建议将该《决定》提交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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