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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3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 2011 年立法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 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 为了规范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促进旅游客运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我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 是必要的。《规定(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工委对《规定(草案)》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 道路旅游客运和旅游客运车的概念

《规定(草案)》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旅游客运车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且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客运方式。许多道路旅游客运的起始点都不在在旅游景区(点),用 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 来界定道路旅游客运不够准确。而且这一概念表述没能将道路旅游客运和经过旅游景区(点)的定线班车、公交汽车等道路客运方式区别开来。 建议对该款进行修改完善。同时, 旅游客运车是 《规定(草案)》规范的主要 内容 ,建议在《规定(草案)》中明确 旅游客运车的概念。

二、关于完善 统一调度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

《规定(草案)》 第五条、第六条对统一调度机构作了相关规定。建议进一步明确统一调度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及其与行政管理部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关系。同时,为了更好地规范统一调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建议增加有关统一调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三、关于 道路旅游客运的超范围经营

《规定(草案)》 第十条将道路旅游客运区分为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和跨市县道路旅游客运,并规定了不同的申请受理单位,但对这两种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区域范围没有相应的规定。从事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的车辆任意跨市县经营,容易造成道路旅游客运管理秩序的混乱。建议在 《规定(草案)》中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 经营的区域范围,同时增加对超出区域范围从事经营行为的处罚条款。

四、关于非营运客车应急运输的管理

《规定(草案)》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旅游客运高峰期或者旅游客运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派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应急运输,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旅游客运属市场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派车辆,不符合市场规律。同时,该条对非营运客车取得应急运输证明的条件、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产生暗箱操作,也容易对现有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利益造成冲击。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完善。

五、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1 、建议将《规定(草案)》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维护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规定(草案)》 第十条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受理单位作了规定,但没有明确受理行政许可的期限。建议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的期限予以明确。

3 、建议将 《规定(草案)》 第十六第二项中的 统一收支支配 修改为 统一收支管理

4 《规定(草案)》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者不得从事的行为,但没有规定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者违反这些规定时如何处理。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5 、建议删去 《规定(草案)》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 利用科技手段

6 、建议在 《规定(草案)》 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规定:旅游车应当在显目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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