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工委、法规室对《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我省自 1991年开始实施“科技兴琼”战略以来,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整体上看,我省科技发展水平仍然较低,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科技人才资源缺乏,科研和开发力量薄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教兴琼“战略的实施。为促进科技进步,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我省的科技进步条例,以规范、引导、推进和保障我省的科技进步是必要的。同时,对草案的结构和规范的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 关于草案的名称和结构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名称上基本相同。但从内容看,我省条例并不是简单地对国家科技进步法的细化,其中有不少创制性的条款,体现了地方的特点。因此草案的名称最好不要与国家科技进步法的名称相同。
在内容结构方面,草案中非法律规范性和条款设置过多。法律规范性的条款占整个草案的比重很小,显得过于原则。多数条文都是一些政策原则,指导方针,弹性条款多,含“法”量不大,可操作性的条款较少,其中一些创制性的条款内容也很单薄。根据海南科研基础差、科技人员少、高新技术产业薄弱的实际情况需要在科技机构改革、科技人才培养引进、科技项目引进扶持、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设定具体可行的“招法”,这些问题需要在条例中加以法律规范。
二、 关于科技进步及其产业化
草案第二章关于促进科技产业化的规定大多数属号召性的条款。应当实行什么样的运行机制促进我省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政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等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的关系怎样协调等问题在草案中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如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有地方特色。但该条规定没有明确该专项资金基数和来源;没有明确设定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该专项资金如何管理等问题;也没有规定把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放在解决制约本地区工农业生产的高新技术难点攻关项目上。因此,该条规定还只仅停留在号召上,缺乏可操作性。条例草案中类似这样的条款不少。
三、 关于科学技术知识产权折价为注册资金的比例问题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注册资金作价入股或折算为出资比例。其他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20%的,应当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草案对公司的性质不加区分,笼统规定科技知识产权可以超过 20%,与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以超过20%。国家科委、国家工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高新技术作价入股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达到35%,其适用对象也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
四、 关于发挥科技工作者作用的问题
1. 改善科技工作者生活、学习和工作条件的问题。草案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优先解决科技工作者的住房;建立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制度,有计划地安排科技工作者参加专业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对在老、少、边、穷地区等艰苦环境工作的科技人员给予生活补贴。这些内容比较空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措施,实际意义不大。例如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实行的是货币分配制度;科技人员大多数是在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因此,如何实施分房优先;对科技人员的再教育投入和给予生活补贴投入多少,补贴多少,如何投入,如何补贴;投入和补贴属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两者如何相互协调和补充等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明确。草案对这些问题没有具体的措施和明确的规定,在实际中难以操作。
2. 关于充分利用科技人才资源的问题。草案比较注重用优惠政策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对如何高度重视教育培养、引进科技人才,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考虑较少。与些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科技人员的职称问题。由于现在实行的是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因此,在单位职数有限的情况下,够条件的科技人员往往不能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在事业单位这个问题更为突出。这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科技人员社会地位,不利于科技人才的流动。法工委、法规室认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广和应用科学技术需要大量的科技人才,草案应当研究规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问题,为促进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特别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向科技产业化一线流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五、 关于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1.财政对科学对技术的投入。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相适应。”法工委、法规室认为,草案规定科技经费“增长比例”与财政经常性收入“相适当”任意性较大,“相适当”的尺度在实践中难于掌握,建议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规定。
2.关于设定企业科技投入的问题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 3%,一般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法工委、法规室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科技投入是靠政策措施引导,还是通过立法做硬性规定;立法的约束在实际中可操作性如何;对不遵守法规规定的,如何处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六、 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法工委、法规室认为,在草案中应当明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和具体罚款数额,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以上意见,部分同志认为应将该条例退回省政府,由省政府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围绕科技机构改革、科技人才培养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和项目的引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制定一些符合海南实际的、科学可行的具体措施,有几条写几条,真正能起到推动海南科技进步的作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