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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的初审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内司工委认为,我省是老年人口增长较快的省份,目前全省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 93.04 万,占总人口的 11.23% 。人口老龄化问题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 1996 年公布实施,十年来,全国已有 30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了实施办法。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各种矛盾和问题日趋突出,为依法保障我省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老龄工作,应尽快制定和出台法规。

内司工委初审认为,若干规定草案篇幅适度,条文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比较符合我省的实际,建议提请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对草案的名称及有些条款的内容和用词不规范的问题,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法规的名称应当规范,建议改为《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从而体现该法规与大法的衔接性、增强操作性、解决本省实际问题的针对性等补充性特点。

二、第三条第一款建议在该款之后加上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扩大老龄工作主体的覆盖面。

三、第五条关于鼓励捐赠老年服务福利事业,对捐赠人,该条仅列举了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全面。建议在该条 社会团体 的后面加上 其他组织

四、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建议在 城市道路、车站 的后面加上 码头

五、第十五条规定对百岁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金和每年一次免费体检的优惠待遇,覆盖面太小,建议适当降低年龄标准。

六、第十六条建议增加第三款,规定在海南购买住房养老,把海南作为第二居住地的外埠老年人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享受前两款规定的待遇。

以上初审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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