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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法规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海口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违法建设现象日益突出,已成为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难点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自2009年开始,海口市一直保持打击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2010年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打违”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违法建筑进行打击遏制的统一领导。2013年开展的“城市管理年”活动,把打击违法建筑列为三项重点工作 内容 之一。尽管我市目前对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法建设行为仍时有发生,制约城市的正常建设和发展,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的城乡规划法、海南省、海口市的城乡规划条例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做出了相应规范,海南省也出台了《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但以上规定对我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出现的部分具体问题仍涵盖不及或操作性不强,需要结合海口实际进一步细化,并根据海口加强社会管理的新要求予以补充和完善。为了更加有效地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明确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的责任或义务,规范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解决存量违法建筑的“出口”问题和新增违法建筑的防控处置,有必要制定本法规。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规定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

(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

(二)《规定》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为提高立法质量,市市政市容委委托第三方起草了本法规草案,由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牵头组织海南大学专家、律师等人员承担《规定》的立法调研及起草工作,其中海南大学控违课题组提供 理论 支持,立法调研小组负责具体起草。立法调研小组分别到各区政府、法院及城管、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进行调研,组织了多次由专家学者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立法讨论会,于2014年1月完成了法规初稿起草工作。2月,市市政市容委分别征求了四个区政府和市法制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33个相关单位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规定》草案提请2014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8月28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单位、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5年4月16日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规定》。

三、法规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违法建筑的概念。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拆除权,而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土地部门并没有强制拆除权力。为加大对违法建筑拆除及相关处置工作力度,《规定》第二条明确法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准确认定是依法防控和处置的前提和基础,《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了界定,明确适用本法规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第二条、第三条)

(二)关于各级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的工作体制机制,《规定》一是对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明确了市、区、主城区以外的镇等各级政府的职责,同时,规定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防控和处置城镇违法建筑。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城管执法、规划、土地、住建部门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职责分工。三是要求公安、安监、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开展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违法建筑的防控。做好违法建筑的防控工作,建立防控违法建筑长效管理机制,是实现控制新增违法建筑目标的迫切需要。《规定》多措并举加强违法建筑防控管理工作,一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住房需求,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工作,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和执法机制,完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二是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举报反馈处理机制,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三是建立违法建筑防控巡查和报告制度,同时,加强区域违法建筑自治和管理,规定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四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五是规定了工商、卫生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等企业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协助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的责任或义务。(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四)关于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城镇违法建筑是我市防控和处置的重点。《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城镇违法建筑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和设施、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分类处置方式,并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处罚后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同时,结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城镇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相关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限期拆除义务。二是对城镇违法建筑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三是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时,违法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四是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对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保护。(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五)关于违法建筑垃圾的处理。违法建筑被拆除后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严重的还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城市交通。为了有效处理违法建筑垃圾,《规定》一是要求城镇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后,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清理现场。二是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代履行的规定,明确经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能清理的,由城管部门代为履行,处置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三是规定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严重堵塞交通等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六)关于违法建筑的暂缓拆除。为解决老百姓基于生活的合理住房需求及历史遗留问题,给存量违法建筑适当的“出口”,《规定》设立了违法建筑暂缓拆除制度,一是明确“本规定施行前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二是规定“暂缓拆除的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七)关于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的处理。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的工作中,常出现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法确定或者当事人故意隐匿逃避处罚的情形。为使该类违法建筑依法得到有效处理,《规定》规定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在该违法建筑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将违法建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第二十三条)

《规定》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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