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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为做好《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审查工作,教科文卫工委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府有关部门、部分群众团体对法规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工委委员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教科文卫工委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精神,与新修正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衔接,根据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关系实际,适时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条文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内容 且比较成熟,建议提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再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表述不严谨,可能会出现被恶意利用,而导致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负面影响,建议对此项内容研究修改,既要保障公民的合法生育权,又要充分考虑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第一项涉及婚姻和生育两个方面的内容,而第十五条第一款只涉及生育方面的规定,第一款和第一项的内容不对应。因此,借鉴山西、福建等省的做法,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三、根据2014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省外普通高校已取消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的加分资格,但省内普通高校仍可给予加分照顾。因此,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四、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的”的表述不全面,一方面没有与第一款所列群体类型相对应,另一方面根据原条例的精神和现实状况,应该将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无子 女人 群也纳入给予照顾范围。因此,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五、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二款,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倍数或比例都留有自由裁量空间,这样一方面不利于执行,另一方面容易引发权力寻租。因此,建议直接明确征收倍数或比例。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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