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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3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3 29 日上午对《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3 29 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以便于执法。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 注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范围 内容 ,以实行分业管理。

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还存在转包经营扰乱旅游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 转包经营。 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旅游客运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客运合同,明确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服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针对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路线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导游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履行旅游客运合同的约定,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擅自变更的,驾驶人员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导游所在的旅行社举报。

五、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实践中存在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扣车、扣证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中增加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一)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 (二)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 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鉴于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 建议该规定自 2012 7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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