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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正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12月0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11月28日分组审议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多数委员认为,修正草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法规室认真逐条研究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对修正草案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进行调整,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分类作出规定。(建议重新公布稿第二条)

    二、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修正草案第三条关于失业人员界定的内容删去,同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一条设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建议重新公布稿第三条)

    三、一些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应当设定对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的内容。法工委、法规室建议从四个层次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公布缴费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管;三是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四是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将审计结果如实向社会公告,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因此,建议在修正草案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相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建议重新公布稿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但并未规定设立个人帐户,国家也没有规定失业保险费可以退回个人,而且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建议将修正草案第十八第三款关于失业人员累计缴费不足1年可以退回本人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删去。同时为保护这些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议增加有关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转迁的规定。(建议重新公布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此外,法工委、法规室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修正草案部分章节标题进行调整,并对部分文字进行修改。

    部分委员提出,失业保险涉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建议将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法工委、法规室认为,失业保险费率改变、失业保险费征收机关变更等主要内容,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已作出决定,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研究。修正草案主要是根据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法工委、法规室在审议修改过程中已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部分企业的意见,且修正草案比较成熟,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也比较一致,可以不再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已按以上意见进行修改,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意见及修改决定草案是否妥善,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室

                                           20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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