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黄新春等13名代表在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联名提出的“关于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议案”(第1023号),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法规室负责办理。
法规室认为,以立法的形式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对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具有积极意义。在省人大常委会将“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列入2002年立法计划后,法规室积极协助省综治办起草了草案初稿,并将草案初稿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法规草案已经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法规室也将法规草案征求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的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向其作了书面汇报。法规室已根据委员们审议的意见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经法制委员会审议,正提交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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