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草案审查修改稿)》(以下简称审查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审查修改稿已基本成熟,较为成行,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规室对委员们的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现将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条例名称改为“海南省计量条例”。
二、有些委员提出,审查修改稿第二条中“有关计量行为”不够明确,且超出国家计量法的范围,建议删去。法规室认为,计量法的主要内容虽然侧重地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和计量器具的管理,对计量行为的规范比较简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商品量的监督和市场计量行为的规范已成为计量法制的重要课题。本条例中“商业贸易计量 ”一章就是根据我省的实际,遵循计量法的原则,借鉴国际计量法和一些省市的做法新增的内容。因此,建议对“有关计量行为”一句不作改动。
三、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五条中“取得营业执照后 ”删去,避免是“先照后证”还是“先证后照”引起的问题。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先后问题,《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
四、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十三条中“公平竞争 ”删去。另外,该条“当事人认为……依法选择其他检定机构检定。”一句作为该条第二款。
五、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不封存、扣押将 ”几个字删去。
六、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四十五条删去,在审查修改稿原第四十六条增加一句:“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规室还对审查修改稿的一些条款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和审查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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