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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5年04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许多委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于加强我省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较为可行,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作了认真研究。现将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只对管理部门、开办者、经营者三方主体进行规范,很少涉及消费者。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中的“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句删除。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规定,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市场”。

    三、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句,删除。

    四、有的委员提出,第三章和第四章内容单薄,结构较松散。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章、第四章与第五章并为一章,同时,将标题修改为“市场交易”,章节序号依序改变。

    五、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下列物品禁止交易”一句,修改为“禁止下列物品上市交易”。同时将第(五)项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上市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一句,修改为“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将第(九)项中的“规章”一词,删除。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商品交易”一词,删除。同时,将第(五)项中的“从事不正当竞争”一句,删除。

    七、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中“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之后,增加一句“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文明管理”的规定。

    八、有的委员提出,市场管理费和市场服务费的收费问题较为复杂,暂不宜在条例中规定为好。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中的“市场开办者设置的市场服务机构收取市场服务费,应当遵守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句,删除。同时,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但是由市场服务机构收取市场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市场管理费”一句,删除,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市场管理费专项用于市场建设、维护、不得挪作他用”一句删除。

    九、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中“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税费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一句,修改为“经营者除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承担其他费用”。同时,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市场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一句,作为第二款;增加“对乱收费、乱摊派的,经营者有权拒付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已收取的应当责令退还”一句,作为第三款。

    十、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中的“营私舞弊”之后,增加“刁难勒索”一词。

    十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在交易市场乱收费、乱摊派的,除责令退还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乱收费、乱摊派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作为第四十四条,条文序号依序改变。

    十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一句,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涉及的物品时”。同时,将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移到第三十条之后。条文序号依序改变。

    十三、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作相应调整。

    十四、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规定,修改为“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政府负责解释”。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

    以上汇报,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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