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11 月 29 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董宪曾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游客运市场,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草案》,并广泛征求和依法合理采纳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2011 年 11 月 14 日五届省政府第 70 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
二、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由于历史原因,在 2009 年前我省道路旅游客运市场长期存在挂靠经营, 严重扰乱了 我省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2009 年,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开展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很好成效,实现了旅游车经营、行业管理和社会满意度的 “ 三赢 ” 。 为巩固该改革成果,指导各市县规范发展旅游客运行业,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游客运市场,制定《草案》十分必要。
三、《草案》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适用范围。
《草案》 明确了道路旅游客运的概念,是指以旅游客运车辆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且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客运方式,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 “ 道路 ” 的界定,将在同一旅游景区(点)内运营的观光、接送等车辆排除在旅游车之外。
(二)肯定现行调度模式,保障改革的顺利过渡。
《草案》明确了实行统一调度制度的条件与权限,并对统一调度机构的运行机制进行了规范。
(三)为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高标准、高需求,具体明确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条件。
一是要求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要求客运车辆须达到技术等级为一级、类型等级为中级以上,并明确车辆数量规模的要求。
三是要求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条件。
(四)规范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行为,从制度上杜绝挂靠经营。
一是在所有权管理方面,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拥有客运车辆所有权。
二是在经营权管理方面,明确禁止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三是在日常管理方面,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等。
(五)切实保障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合法权益,《草案》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享有要求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者配合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危急情形等权利。
《草案》 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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