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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毕志强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7日

—— 2011 11 29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由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各部门,各市、县、自治县的意见,并到儋州、琼中、琼海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组织召开了有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分高等院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就该条例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证。同时,还召开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座谈会。 11 24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等单位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               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规范和促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事关海南农业发展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引导、扶持其健康发展的责任。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总则部分增加一条和一款规定:一是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项目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信息服务、示范社建设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关于以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 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既要允许农民以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也要防止农民因此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社会不稳定。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七条规定 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同时,在草案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退还原承包人。

三、关于农民成员比例的计算范围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草案第十四条第四款关于 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盐场、茶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视同农民 的规定,与海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法制委员会 经研究,建议删除草案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关于 政府优先扶持的合作社名录编制 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编制 政府优先扶持的合作社名录,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工作。 法制委员会 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并入第三十六条作为第一款,并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渔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本级人民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施动态管理的同时,应当 定期向社会公布 防止权力滥用。

五、关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法规中应当明确规定国家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制委员会 经研究,建议借鉴重庆、黑龙江等省市的做法,在草案第三十七条明确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便于农民了解。

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保险扶持 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资金不足是制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保险扶持的力度。 法制委员会 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四条前两款修改为四款:一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手构建支农信贷平台,并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小额信贷实行贴息 二是 鼓励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工作,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规模,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三是 政府出资或者扶持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四是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生产经营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七、关于 税务部门的服务 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尽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存在管理机制上的问题。 法制委员会 经研究,建议增加税务部门主动提供服务的内容:一是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告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减免税等涉税事宜 二是 税务部门应当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八、关于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扶持 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为了保证我省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政府有关部门应从多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法制委员会 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一条增加两款规定:一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二是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管等问题作了规定,还对一些条款、文字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根据以上意见,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次审议稿及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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