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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12月23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海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城市市政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市政设施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海南建省以来,我市市政设施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自 1988年至1996年共投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二十三亿多元,其中投入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十六亿多元,比海南建省前39年累计投资增长30多倍,新建、扩建道路130条,总长365公里,新建桥梁24座,其中立交桥3座,跨河大桥2座,人行天桥19座,有效地改善了道路交通状况。与此同时,还投入三亿多元建成了地面水厂2座,日供水能力60多万吨,新建排水管道总长535公里,防洪河道29公里,路灯12309盏。初步形成了比较配套齐全的市政设施网络。被国家建设部评为“全国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市各单位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重建轻管 ”的倾向,在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是:1、占用城市道路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我市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占道经营等造成路面破损和交通阻塞比较严重。2、乱挖道路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搞好市政设施建设,市

政府每年都拿出大量资金修桥铺路,但道路刚新建不久,就有单位申请掘动,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反映强烈。 3、损坏市政设施的现象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市政设施管理秩序、环境质量和城市道路功能的发挥。4、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尚未完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存在多头审批的状况。为了使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个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关于《办法》起草的经过

本《办法》是从海口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反复协调论证后形成的。为了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市城建局专门成立了由主管领导、城管专业人员组成的起草领导小组,在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现状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十月底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市人大城建工委提前介入了《办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并会同市政府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广泛征求了市规划、城管、公安、园林等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在对《办法》修改过程中,得到了省人大法规室领导同志的具体指导,他们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好的修改意见,对《办法》逐条逐款进行了认真系统的研究修改,使之更加严谨、完善和规范。我们认为,这次提请审议的《办法》的各项规定具体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符合海口的实际,是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办法》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除总则、附则外,还有城市道路设施建设和管理、城市桥涵设施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法律责任等。现对上述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属和省属等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为了克服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政出多门 ”的现象,改变放任自流、无人管理的状况,《办法》明确规定“海口市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管理、维修和监督工作”,“市各区城建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全市的市政设施工作,《办法》中还规定我市“城市、规划、公安、水电、电信、环保、环卫、园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与市政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关于市政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市乱占乱挖城市道路问题,《办法》规定“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根据这一原则,《办法》规定了保证此项原则得以落实的具体措施。一是“新建、扩建、翻修城市道路设施应当与城市其他各种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二是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翻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关于占用道路设施审批问题。在现阶段,占用道路设施不可避免,但是占用道路设施又严重影响了交通和市容,如何协调好这个问题,总的原则是要从严控制,从严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加以限制。在审批权限问题上,占道应征得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交纳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城市保护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防洪设施问题。为了保证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办法》要求: 1、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桥梁、涵洞和隧道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2、应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保持管渠畅通和设施正常运行;3、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海岸、河岸、堤坝、排洪道及泵站等防洪设施,保证河道流水畅通和防洪设施完好、安全;4、供电部门应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等。

(六)关于对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问题。一是要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二是要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保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义务,依法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七)关于法律责任问题。为了保证本《办法》的施行。第七章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是任何一部法规内需要和必须具备的。同时,也是规范性条款在法律上的保障。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是:由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补办相应手续,并视情节分别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等三个档次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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