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和在海南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到三亚、定安等市县进行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印发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政协办公厅、省法制办、省质监局等省直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立法专家顾问和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10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省法制办、省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提升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打造全域旅游,制定本规定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规名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以目录管理的方式,将国家规定的部分推荐性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统一纳入标准目录强制执行,是从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国家标准化法进行的变通,应当采用经济特区立法形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同时,为解决本省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法规适用问题,特别规定:“本省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服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提高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服务水平,草案应当增加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宣传普及和标准查询服务等方面的 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普及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意识。”二是“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标准免费查询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八条)
三、关于完善标准目录的编制程序。草案第八条规定了标准目录的编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提高标准目录编制的透明度,增强标准目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草案应当增加向社会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规定:“标准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四、关于禁止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部分市县存在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商业广告的情形,严重影响了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也不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要求,应当立法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禁止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对树木妨碍公共信息标志的处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海南植物生长速度较快,树木遮挡公共信息标志的情况时有发生,妨碍了公共信息标志的正常使用,法规应当明确处理方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因树木生长影响公共信息标志使用效果的,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信息标志正常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六、关于公共信息标志的更新。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共信息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清晰。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等情况时,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共信息标志务必准确,公共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拆除公共信息标志。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共信息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准确、完好、整洁、清晰。公共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等情况时,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共信息标志进行修复、更新或者拆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七、关于强化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确保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效果,法规应当增加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实施评估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设置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修复或者更新:(一)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而未设置的;(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三)公共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公共信息标志损坏、脱落的;(四) 公共信息标志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况。”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工作,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统计、报告、公布制度。”(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八、关于对临时性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规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满足我省重大活动的需要而临时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也应当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的临时性公共信息标志,其标准化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九条关于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当予以细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部分条文进行了调整,并对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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