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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初审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0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批准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认为,随着城市养犬数量的增多,养犬引发的伤人、扰民和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日益突出。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和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没有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建议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二、几点意见建议

1 、建议第二条明确界定 城市建成区 的具体范围,并增加 城市发展新增建成区的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的规定。

2 、第十九条养犬年度管理费的规定,建议改为 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 、第二十三条没有规定养犬人交回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犬牌的期限,使第四十四条处罚规定无法执行。建议该条修改为 养犬人应当在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走失后的一个月内,将该犬只的犬类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犬牌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4 、建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养犬伤人或驱使养犬伤人的,养犬人或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建议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在法律责任部分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5 、《条例》仅对养犬人的职责作了规定,但养犬人职责暂时或一定时间分离情况下,建议对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职责作出规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2008 3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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