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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7年07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修改《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是 1990年2月18日由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同年3月14日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该《办法》自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经济合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该《办法》颁布施行的时间较早,当时基本上还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定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之国家围绕建立社会广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尤其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订)》(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济合同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办法》的管辖范围和内容有的已不适应,因此需要修改。

(二)仲裁机构的性质、原则、手段发生变化。首先是仲裁机构的性质改变。《仲裁法》规定,经济合同的仲裁工作由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进行。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变行政仲裁为民间仲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不再隶属于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仲裁法》颂布旅行后,我省已成立了民间仲裁性质的海口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海口等市县的仲裁工作。其次是仲裁原则发生变化。仲裁已由过去的又裁又审查原则转变为或裁或审,从一而终的原则,即在《仲裁法》和《经济合同法》颂布以前,经济合同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仲裁决定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两个法颂布以后,当事人有履行经济合同中引起的纠纷,只能选择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来解决。第三是仲裁手段发生变化。《仲裁法》颁布以前,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保全措施。《仲裁法》颁布以后,这些手段只能由仲裁委员会按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他们无权采用这些手段。

(三)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与处理机关发生变化。《仲裁法》和《经济合同法》颁布以前,无效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并做出处理,而《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四)查处违法经济合同需要具体化。

《经济合同法》对违法经济合同的查处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同从事各种违法活动的现象逐渐增多,手段愈加狡猾,为加强对违法经济合同的查处,增强打击力度,很有必要将这部分内容具体化。

针对以上变化了的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为加强对经济合同的有效管理,对此《办法》进行修订而后继续施行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内容

(一)在结构上基本没有修改。修订后的《办法》仍设置六章共三十二条,在章节上,只把原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修改为“违法经济合同的查处”,把查处内容具体化。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悖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原《办法》第一条中“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的提法已经过时,现修订为“促进本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使之更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

原《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已不符合银行现行的管理体制。现在,银行分为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有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办理具体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是企业,没有行政职能,不可能通过信贷和结算监督企业的经济合同的履行。因此,无论是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不可能对经济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故删去该条。

2、对不符合《经济合同法》的条款进行修改。《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确认权,不再是工商行政机关,因此,删去与此内容不相符的条款,共有七处。

《仲裁法》和《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经济合同中引起纠纷,只能选择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其中的一种解决。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有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保全措施,只能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删去原《办法》与此相悖的条款,同时增加有关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内容的条款。

3、为使对违法经济合同的查处具体化,把原《办法》第五章的“奖励与惩罚”改为“违法经济合同的查处”,专设一章,其条款也相应修订,使其更加明确。违法经济合同行为主要表现有以下四种:一是合同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二是合同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侵占、损害国有资产的;三是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四是为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凭证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该章节对这几种违法行为加以概括,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为有效地查处违法经济合同提供法规依据。

三、修订《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38号令)

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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