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今年的立法计划,环资工委围绕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目的,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次与法规起草部门和市县人大沟通,就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主要问题听取意见。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议案后,工委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于5月10日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并邀请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林业、海洋研究机构的生态保护专家,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查。环资工委认为,规定草案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关于保护生态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精神,是我省首个为贯彻实施“多规合一”规划进行的地方立法,确立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范围、划定程序、调整条件及程序、红线区管控措施等。经审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立法依据。建议规定草案第一条中增加海南地方性法规作为立法依据之一。
二、关于监管部门职责。规定草案第六条对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但各监管部门职责不够明晰,不便于操作,建议进一步予以明确。
三、关于总体规划与红线的关系。规定草案第四条明确“生态红线纳入总体规划”,但对于总体规划调整后,生态红线是否随之调整,没有具体规定,建议予以明确。
四、关于 Ⅰ 、 Ⅱ 类和省级、市县级生态保护红线问题。规定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对 Ⅰ 、 Ⅱ 类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条件和省与市县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了划分,但表述不够清晰, Ⅰ 、 Ⅱ 类红线与省级、市县级红线间的关系也不够明晰,管理空间界定不清楚,建议进一步予以明晰,便于操作。
五、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从事生态保护活动问题。规定草案第八条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建议改为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活动。
六、关于对“政府”的表述问题。规定草案第二条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了界定,其中“政府”应不含中央政府,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改为“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同;第八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
七、建议增加的 内容 :
1、法规适用范围。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三款:“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2、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建设、修复与保护设施建设方面内容,作为第十四条第一款。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动态监测中发现问题进行修复、保护的措施,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后增加举报奖励制度。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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