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5月30日上午对《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5月31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史志办、省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地方志的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界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地方志,包括省、市、县(区)、自治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关于编纂人员可以获得适当报酬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的人员支付适当报酬。”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对拒绝提供资料的行为给予处罚过于严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该项规定。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交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与第二十三条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拒绝承担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地方志工作正常开展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