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 4件议案交由教科文卫工委办理。在承办过程中,我们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交换了意见,经认真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现分别报告如下:
一、罗素兰等 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1045号)。《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3月11日经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0月9日颁布实施。1995年10月27日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对条例的修改决定。教科文卫工委认为,《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为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颁布实施已有6年多,条例中的一些规定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做出适当调整,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法制统一,国家要求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尽快予以修订。因此,省人大常委会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条例再次进行修改,并更名为《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很有必要的。
为搞好条例的修订工作,法规室和教科文卫工委已提前介入。目前,省政府有关部门已形成《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稿,建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抓紧审议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郑忠东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强烈要求制定《海南省中医条例》的议案”(第1042号)。我们认为,中医药学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独具特色和优势,我省也有中医药发展的资源。但一直以来我省中医事业发展相对落后。要解决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应当借鉴外省的经验,制定符合省情的地方性法规,为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法制保障。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为中医事业的发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2001年5月,省卫生厅已将《海南省发展中医条例》(草案)送省法制办审查修改。2002年,省卫生厅和省法制办共同开展了立法调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我们建议将《海南省发展中医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的立法计划。
三、黄新春等 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议案”(第1025号)。近年来,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有的伤害事故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我们认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确实需要有法可依。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家教育部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我们认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发生的伤害事故,应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在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制定《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为妥。
四、陆清等 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医疗保障工作的议案”(第1044号)。我们认为,目前我省农村医疗保健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经费短缺,贫困农民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确应引起重视。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针对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出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省政府于今年8月下发了《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琼府 [2002]55号),提出各级政府要“稳定和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要加大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农村改水改厕、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民健康保障制度建设等专项投入”,“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抓好落实。为此,我们建议:(一)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办发[2001]39号以及琼府[2002]55号文件精神,把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二)省、市、县(区)、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医疗保障工作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事业费投入的监督。(三)省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对全省农村医疗保障工作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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