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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二审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5年08月3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8月29日上午对《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许多委员认为,制定这个法规是十分必要的,该草案经过二次审议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财经工作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修改意见,对草案二审修改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现汇报如下:

    一、建议在草案二审修改稿第四条之后,增加二条规定:一条内容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另一条内容为“公司监管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司股东、职工有权向公司监管机关举报公司董事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将草案二审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修改为“公开说明书、说明书、定期报告”。

    三、建议将草案二审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修改为“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

    四、建议在草案二审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之后,增加一款规定:“说明书是指发起设立的公司、没有个人股的非上市公司,参照公开说明书的编制准则和方式制定但限于一定范围公开披露的说明文件。”

    五、建议将草案二审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的“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均修改为“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或说明书”。

    六、建议将草案二审修改稿第十九条中的“交易的公开说明书”,均修改为“交易的公开说明书或说明书”。

    七、建议将草案二审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的“公开说明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一句,修改为“公开说明书或说明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八、建议在草案二审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司监督机关的调查,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一句后,增加一句规定“并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九、建议在草案二审修改稿第三十条之后增加二条规定:一条内容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条内容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借贷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二审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以上汇报,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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