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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30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对《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草案)》作说明。

  松涛水库是我省最大的水库,占地约 50 多万亩,是海口、儋州、澄迈、白沙等市、县的主要水源地和蓄洪体,涉及到几百万人的防洪度汛安全和工农业、生活用水安全问题,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在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 2003 年开展的 松涛九问 ,在全省引起很大的反响,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分析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松涛水库水污染情况在局部水域依然存在;主要的污染源是白沙县城的生活污水和番加橡胶加工厂的工业污水;二是渔业资源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水利工程设施不同程度遭受人为破坏;四是土地管理问题;五是水源林保护问题。其中,对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影响、威胁最大的是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管理问题和水源林被盗砍盗伐问题。 

2002 9 月省人大环保世纪行执法检查组到松涛水库进行执法检查,针对松涛水库工程管理保护、水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部分省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为切实加大松涛水库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尽快将立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为了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松涛水库生态环境,制定《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增强《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解决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水务局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在总结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经验、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草拟出了初稿,并就有关问题咨询水利部的有关专家、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反复的修改和论证,形成了《管理规定》(送审稿),于 2004 年上报省法制办。省法制办多次征求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和儋州市、白沙县政府的意见,还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水务局赴新疆、北京等地进行了考察。并就有关部门争议的焦点问题召开了五次专门的协调会, 2007 3 30 日,省政府许前飞副秘书长召开专门会议,再次征求了儋州、白沙等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管理规定》(草案)。该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定

为了保护好松涛水库的生态环境,确定松涛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有水工程具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的通知》 ( 2004 103 ) 规定了我省水利工程具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草案第六条规定: 松涛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国家 85 高程 193.031 米)以下的土地(含库中岛屿)与水面为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线向外水平延伸 400 米的范围以内为保护范围。松涛水库输水渠道、填方渠段的两侧外坡脚以内为管理范围;挖方渠段的,两侧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为管理范围;自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或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外 3 米至 5 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 5 米,分干渠为 3 米)以内为保护范围。水库主坝外延 500 米,副坝坝肩两侧及背水坡坡脚外延 100 米以内为保护范围,溢洪道周围外延 500 米以内为保护范围。

二、关于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问题    

   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问题关系到松涛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关系到库区内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问题。

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约 22803 亩,涉及儋州、白沙和琼中三个市、县。松涛水库建库之初,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共有耕地 10847 亩,其余的都是原始林地。 1959 年至 1967 年,国家先后拨款 100 多万元对管理范围内的 10847 亩耕地进行征用和赔偿,共分批迁出 50 多个自然村、 5000 多人。截至 1989 年已发放安迁赔偿费 640 多万元、扶持资助费 370 多万元。因此,管理范围内已领取移民安置赔偿费的回迁移民,依照国家的关法律法规,其所使用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应由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管理。但是 2005 年白沙县将其境内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8002 亩,甚至正常水位以下 7923 亩土地确权给农场或农村集体组织,给库区管理带来极大困难和安全隐患。不仅造成新的淹没赔偿问题,还导致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在实行管理过程中和土地使用权人的纠纷日益增多,水库日常管理压力越来越大。

为此,本着对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负责的精神,草案第八条规定: 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属国家所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三、关于松涛水库行政执法的问题

目前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涉及林业、环保、水务、渔业、土地等部门。这种多头管理、多头执法的情况,形式上各部门各负其责,但实际上一定程度地存在着互相推诿的现象,导致局部管理缺位、错位等问题,影响行政执法效率。由于松涛水库管理机构是水库的日常管理机构,为了便于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草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省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涉及松涛水库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施。

四、关于松涛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人工林的采伐问题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不少水库移民以 祖宗地 为由,纷纷回到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毁林开荒。近几年部分村委会及村民以拥有土地使用权为由,随意将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给公司或个人开发种植,并形成一定的规模,致使大片水源林(天然林)被毁。据不完全统计,自 2000 年以来,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约 4600 多亩水源林遭砍伐。

为了遏制盗砍盗伐水源林的行为,保护好水库的林木,使水库的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草案第十二条规定: 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和主航道迎水面禁止采伐林木。因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由于历史原因,在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仍有部分集体和个人种植的人工林。要将这部分人工林逐步进行更新,逐渐变为生态公益林,应当解决这些集体和个人种植的人工林的收益补偿问题。为此,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的人工林,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时应当取得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同意。每年允许的采伐面积不得超过人工林总面积的 5% 另外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还对采伐林木的方式和采伐后的措施等作了相应规定。这样规定既体现了水库管理范围内对林木的严格保护,又可以解决了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实际问题,增加了可操作性。

五、关于加强松涛水库水质的监测问题

为了加强对松涛水库库区水质的监测,随时了解松涛水库水质的情况,特别是入水口的水质情况,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水质监测要求在松涛水库进水口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松涛水库库区水质进行两次水质评价。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布设水库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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