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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7月21日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监督室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查,一致认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省公民法律素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省法制宣传教育三个五年规划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全省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有了提高,促进了依法治省的全面开展,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了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适应新世纪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顺利实施“十五”计划,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计划是十分必要的。草案总结了实施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经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定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对我省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对象、组织实施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草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比较全面,建议进一步修改后予以通过。

    经我们初步审查,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之一,有必要在草案中作了规定。因此,建议在导语中“落实依法治省的各项任务”后增加“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

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省”是一个奋斗目标,要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才能实现,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只是为实现“法治省”夯实基础,因此,建议将导语最后一句修改为:“为实现‘法治省’的奋斗目标夯实基础”。

    二、建设“生态省”和“无毒岛”是我们作出的承诺,建议在草案第二条“宣传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法律知识”后增加“宣传优化发展环境的法律法规”。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以道德建设保证法律法规得以切实遵守和执行”修改为“以道德建设促进法律法规得以切实遵守和执行”。因为,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来看,道德只能促进法律的实施,而不能起保证作用。

    三、草案第三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含义不清,建议修改为“全省公民”;“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后应增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后一句是行政、司法机关工作的根本的落脚点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本质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中的“护法”法律含义不清,且其基本意思已包含在守法里,建议删掉。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力量,建议在草案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后增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室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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