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司工委于2009年8月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2001年9月,我省已出台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在无上位法可依的情况下,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我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工作、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行规范,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办法存在着统筹层次低、保障项目不全、待遇水平偏低等问题,已不适应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需要。现适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制度,促进我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内司工委认为,条例草案适合我省实际,总体来说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现对条例草案有些条款内容,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第七条没有对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具体费率作出规定,致使该法规生效之日无法实施。应当有个实施的基本费率,同时授权省政府在实施中适时调整。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对从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为: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并且继续为其缴纳”没有操作性,建议删去。
三、第三十七条的“各级人民政府”,建议删去,因为如违反本条例规定后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是那些负责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
另外,也有委员认为,该条例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出台,加剧了企业负担,可否暂缓出台。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200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