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09月29日

      根据国家有关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现就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现行的退休制度,暂停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的退休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规定,调整本省养老、失业保险费率。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 20% 缴纳,从业人员按其月工资的 5% 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 2% 缴纳,从业人员按其月工资的 1% 缴纳。

    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本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决定执行。

    五、本决定自 2000 11 1 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应尽快提出《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抓紧制定、修改相应的配套规章,保障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