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9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郑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拟运用特区立法权将部分行政审批下放市县实施,最大限度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把权力交还给地方,更好发挥因地制宜、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和带动地方发展的作用。
二、决定起草经过
2015年3月至4月,省编办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政务中心等单位组成专班,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的初步意见;4月17日,清理初步意见函告相关单位,各单位全部反馈了意见;5月10日,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召开专题会,研究清理意见并提出进一步清理精简事项的要求,根据会议决定和国发〔2015〕27号文精神,省编办对清理结果进行了调整,对不再保留的275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提出了初步清理意见;12日至13日,省编办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20日,毛超峰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第十轮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清理意见;2015年5月27日,经六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议运用特区立法权下放7项审批事项,按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决定主要 内容 的说明
坚持法定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该放必放”、“能放都放”的要求,对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审批,但直接面对基层,由基层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事项,省级不再保留,建议运用特区立法权下放市县实施属地管理,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这次拟下放市县实施的“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查”、“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等7项审批,均属于此类情况。
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
为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将7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市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下放市县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手续,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指导对口单位做好承接工作,强化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各市县、各部门,要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对接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无缝衔接。
下放市县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实施 机关 | 下放后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 〕 44 号)附件第 33 项 | 省农业厅 |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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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审查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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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查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第五条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4 |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 27 号)附件 1 第 53 项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市县海洋渔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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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339 项 | 省统计局 | 市县统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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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49 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 5 号)第 81 项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此 2 项 “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 的子项 |
7 |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49 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 5 号)第 82 项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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