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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3日

 

—2011 11 29 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陈高卫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根据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这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督促和支持 一府两院 工作,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呼声,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形式。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 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我省人大代表履职意识和 能力 不断增强,代表建议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以及受理、交办、承办、监督等工作程序没有作明确详细的规定,不利于有效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二是有些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时,存在 重答复,轻办理 解释多,措施少 等现象,影响了代表的积极性。为此,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市县人大常委会希望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2005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全面规范了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承办等程序,但没有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参照执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 17 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为保障我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的权利,规范建议办理工作,制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9 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列为立法预研项目后,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及其立法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今年 11 10 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召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 一府两院 及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会后,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根据各单位的意见,认真、深入地进行讨论与研究。鉴于我省代表议案的数量较少,且《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代表议案的提出、截止时间、撤回、审议等事项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所以,参照全国人大及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人大的做法,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起草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本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有关机关和组织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的职责、工作经费的保障等事项。第二章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对代表建议应当涉及的重要内容、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有关事项以及代表建议的格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章至第五章主要规范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承办,对代表建议的撤回和受理程序,代表建议的交办机构、期限、程序以及重点办理建议的确定,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办理制度、共同承办程序、答复的分类、答复的期限、答复的格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六章代表建议的检查与监督,主要规范重点办理建议的办理、督办,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建议的再次办理,有关机关办理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以及对办理工作的奖惩。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市县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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