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省二届人大代表马招德采取拘留措施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3年01月10日
根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提请许可拘留犯罪嫌疑人马招德的报告》(琼检发反贪字 [2003]4号)及有关材料,省二届人大代表马招德在任省工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对省人大代表马招德采取 拘留 措施。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省二届人大代表马招德采取拘留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