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今年一月召开的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琼中县代表团董宪曾等 13 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要求立法保护海南三大河流(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的议案》(第 1016 号)、《关于要求立法保护中部地区天然林的议案》(第 1017 号),三亚市代表团邢增平等 13 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尽快立法禁止在近海旅游景区捕鱼的议案》(第 1019 号),主任会议决定由环境资源工委办理。我工委对这三件代表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我工委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要求立法保护海南三大河流(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的议案》。
(一)我工委认为:南渡江、昌化江和万泉河三大河流是我省的母亲河,是养育海南人民的主要河流,是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保护好三大河流对于海南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南渡江保护的立法, 2006 年 6 月 1 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经通过了《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2006 年 9 月 1 日已施行。
(三)关于万泉河保护的立法, 2005 年我工委曾作过深入调研,并着手进行起草,有了初步的草稿,一旦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计划,我工委将重新启动,开展立法相关工作。
(四)关于昌化江保护的立法,我工委认为,该河流是流经我省中西部的一条重要河流,依法保护同样十分重要。建议在万泉河立法完成后,根据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再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计划。
二、《关于要求立法保护中部地区天然林的议案》。
(一)我工委认为:中部地区是我省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和最重要的地区,是海南江河源头区和水源重要涵养区,也是海南省生态的敏感区域和核心区域。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等五条河流都发源于中部地区。著名的五指山、七仙岭、坝王岭、鹦哥岭等天然林区,在遏制生态恶化、维持生态平衡和保障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依法保护好中部地区的天然林,是落实 “ 生态立省 ” 发展战略和建设 “ 绿色之岛 ” 的重大举措。
(二)为保护好天然林,国家和我省在先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天然林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规定: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加强科学规划,保护、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严禁采伐尖峰岭、坝王岭、吊罗山、黎母山、五指山、鹦哥岭、阿陀岭、七指岭和其他区域的热带天然林。严禁采伐水源林、沿海防护林。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采伐尖峰岭、五指山、七指岭、佳西岭、南开岭、坝王岭、吊罗山、黎母山、鹦哥岭和其他区域的热带天然林。禁止采伐防护林、水源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以及珍稀、古老树木。 《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 25 坡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本条例实施前已在 25 坡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种植生态保护林木,恢复植被。可以说,天然林保护是有法可依的。
(三)目前全省上下都非常重视中部地区天然林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组织开展的《森林法》及《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暨 2007 年海南天然林环保世纪行活动,检查了中部地区天然林的保护情况,对发现的一些问题,分析了原因,并向省政府提出了以下几点整改意见: 一是 进一步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提高认识,增强保护天然林的自觉性。 二是 依法查处毁林大案,建立、落实问责制。 三是 完善和落实林地利用规划。 四是 健全机构,整顿队伍,加大投入。 五是 要 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补偿机制。认真实施这五点整改意见,对于依法保护中部地区的天然林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我工委认为:国家有关法律和我省有关法规,对天然林的保护都已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又有生态省建设规划,各市县也都制订或正在制订本区域的生态保护规划,在这种情况下,再制定一个保护中部地区天然林的法规并不必要。
三、《关于尽快立法禁止在近海旅游景区捕鱼的议案》。
在今年一月召开的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三亚市代表团邢增平等 13 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尽快立法禁止在近海旅游景区捕鱼的议案》(第 1019 号)。在办理该议案时,我们将该议案抄送省政府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厅,征求了该厅的意见,该厅业务处室就本议案的办理提出了建议。
(一)我工委认为:当前我省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渔船进入近海旅游景区(如大东海、天涯海角、亚龙湾等)海域作业影响旅游景区的正常营运和造成海底生态破坏的问题,对此我们在立法和执法中应引起足够重视。
(二)据我们了解,目前在我国有关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渔业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有一般性地禁止在近海旅游景区进行捕捞作业的规定。从目前的管理情况来看,使用炸鱼、毒鱼等违法方式作业,以及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损害资源的渔业生产活动并非普遍情况,只是在一定区域和个别季节中出现。再者,为了保护我省的珊瑚礁资源,我省在 1998 年 10 月出台的《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的第五条就规定了 “ 禁止采挖珊瑚礁和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及其他破坏珊瑚礁的活动 ” ,但也没有作出禁止在近海旅游景区进行捕鱼的规定。
(三)为保护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省海洋与渔业厅已按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于今年 7 月向省政府提交了《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审查修改稿),拟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我工委已与该厅沟通,建议在该条例草案中纳入邢增平等人大代表的意见。
因此,我工委认为,不必再单独制定禁止在近海旅游景区捕鱼的法规,可在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时将邢增平等人大代表的意见予以考虑。
以上办理意见妥否?请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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