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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审查修改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9年11月2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 11月23日分组审议了《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审查修改稿)》。法工委、法规室逐条研究了委员们审议的意见,对草案审查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         草案审查修改稿第十三条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些委员认为,土地出让金中的征地补偿费是不能减免的,对园区外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也应优惠,同时,条例应当增加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内容,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在本省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有关出口创汇型和出口先进型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并可享受本省有关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成部分。”

二、有的委员认为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应当放宽,不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他公司也应允许高新技术入股作价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35%或由双方约定。法工委、法规室认为,从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需要出发,可以放宽高新技术入股的限制,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建议将草案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科学技术成果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作价金额一般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二条可给予科技人员优惠的内容不多,优惠的范围也过小。建议将第三十二条中“对引进的中高级科技人员”一句,修改为“对引进的硕士,博士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职称及本省急需的其他有专长的科技人员”。(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对调入经省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高层次科技人员,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生活补助。”

四、有的委员提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的关键是引进科技人才,对引进的科技人才不但要给予生活条件的优惠,还要对他们从事的科研工作予以扶持。建议增加一条:“省和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引进科技人员科研启动资金,扶持引进的科技人员从事省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四条)

五、根据有的委员的建议,删去审查修改稿第十四条中“加强企业的专利申请、实施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句,在第三章中单设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权保护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和非专利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鼓励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企业引进高新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加强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工作。”(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六、有的同志和企业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化科研成果,在创业初期,最需要的是政府给予的扶持,建议借鉴国内外通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法,增加一条规定:“省和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创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以优惠价格为本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提供场地、厂房、设施和服务。”(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二条)

此外,还对草案审查修改稿的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以上意见及草案建议表决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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