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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旅游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12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6日下午和27日上午对《海南省旅游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导思想明确、符合海南实际情况,较全面、具体,比较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2月28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对外省市旅行社组团来本省旅游的管理问题。委员们一致认为,允许外省市的旅行社直接组团来海南旅游是本省改革开放的一项重大举措,将对于促进我省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对外省市直接来本省旅游团队的管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便于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宏观管理、对市场进行监控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议在草案中增如对外省市旅行社直接组团到海南旅游进行审查或者登记,有的委员赞同政府草案修改稿关于资质审查的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对外省市的旅行社进行备案、登记,有的委员提出外省市旅行社进入本省时应当告知旅游主管部门。另一种意见是,不必把外省市旅行社直接组团来海南向旅游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在条例中规定。认为这样规定,不仅实际中难以操作,而且也无法对不登记、不备案的行为设定处罚。国内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游客在其住宿的宾馆实行住宿登记。目前,本省和国内其他地区也都是以宾馆登记的过夜人数作为统计旅游人数的依据,旅游管理部门只要对现有宾馆登记的内容稍加完善和规范,并与其建立沟通网络,就可以利用这种市场机制实现宏观管理。另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已对外省市旅行社直接组团进入本省后设定了多方面的管理服务措施:一是规定外省市旅行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的规定;二是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应设立旅游服务机构或者设施,为外省市直接来本省旅游的团队提供咨询与服务,引导他们按照本省的规定进行旅游,避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设定了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教育、警告和责令改正的行政管理措施;四是对违反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确需处罚的,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省的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如果外省市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处理,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在本省或其住所地申请仲裁、起诉;六是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增加了司法机关应及时受理和审判旅游纠纷、旅游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定等。因此,认为条例对开放旅游市场的有关规定是积极、稳妥的。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主任会议决定采纳第二种意见,并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外省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省外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在交通、咨询、服务及事后备案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歧视、刁难、设置障碍。”

    二、关于旅游价格问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应对旅游价格作出更明确的规定,解决淡季削价竞争、旺季价格暴涨问题,草案第五十条第二款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的行为是旅游者的经营行为,不必写进法规中。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第五十条第二款,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合并为一条,分列三款,并修改为:“(一)旅游经营者所经营的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政府投入或者公益性的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变相涨价;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或者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牟取暴利。(三)旅游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协商由企业自行定价的旅游项目价格浮动范围,加强价格自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关于车船公司以外单位和个人的车船从事旅游运输业务的问题。有的委员提出,车船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从事旅游运输业务,不必在法规中规定,由其与具有客运资格的车船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并将第三款修改为:“车船公司对其管理的车辆或者船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核算,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关于法规篇幅问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篇幅太长,建议精简。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与第七条第一款合并修改为:“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战略把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重点建设为旅游区(点)配套的交通、环境保护、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删去第七条第三款,同时将一些相关内容的条款进行合并,并对其他条文的一些文字作了删减。

    五、关于法规的结构调整。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章第一、二节规范的都是旅游经营者行为的内容,可以合并为一节。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章中的第一、二节合并为一节,标题为:“旅游经营者”。

    六、关于法规名称。有的委员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法制委员会认为,法规规范的内容不仅仅是旅游市场管理问题,还涉及旅游产业的发展,建议不修改为宜。

    七、关于法规施行时间问题。有的委员提出,为了便于法规的贯彻实施,充分做好实施法规的各项准备工作,建议法规施行时间相应推迟。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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