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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5月25日下午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5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选民登记应当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决定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的 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第九条关于提名候选人要求的规定,既应符合宪法和国家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又应结合海南实际对上位法进一步细化,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工作 能力 ”;将第二项修改为:“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将第三项修改为:“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将第五项修改为:“选举日前三年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将第七项修改为:“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三年内,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评议没有两次被评为不称职”。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款“禁止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的内容。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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