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我省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及企业所得税征缴情况报告如 下。
一、中央赋予我省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依据、主要内容、清理情况及历史成效
(一)文件依据。
建省办特区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南的开发建设,赋予我省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文件有:《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 1988 〕 26 号文,以下简称《国发 26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3 〕 078 号,以下简称《国税 078 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 〕 63 号,以下简称《财税 63 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 〕 202 号,以下简称《财税 202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 2007 〕 93 号,以下简称《国函 93 号文件》)等文件。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和清理情况(详见附件 1 :中央赋予我省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清理情况表)。
1. 关于《国发 26 号文件》。
《国发 26 号文件》是建省以来,中央给予我省最重要的一个优惠政策文件,共 23 条,其中有 6 条专门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幅度较大,享受范围很广,凡是在海南设立的企业均享受到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同期全国大多数地区的企业均执行 33% 的税率;二是增值税优惠政策,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市场销售的,减半或免征增值税(简称 “ 地产地销 ” 政策);三是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进出口环节的产品、料件免征关税、产品税和增值税政策。
自 1994 年以来,我国政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对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同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和清理。自
2. 关于《国税 078 号文件》。
1993 年下发的《国税 078 号文件》,对《国发 26 号文件》赋予我省的增值税 “ 地产地销 ” 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优惠范围。这个文件执行将近 10 年之后,为了适应 WTO 规则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停止执行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 〕 164 号),规定 “ 地产地销 ” 政策从
3. 关于《财税 63 号文件》等处置积压房地产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上世纪 90 年代,我省出现了 “ 房地产泡沫 ” ,中央为了帮助我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出台了处置积压房地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0 年首先下发了《财税 63 号文件》,批准对符合政策的积压房地产免征营业税和契税。此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接连两次下文,将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
4. 《财税 202 号文件》等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 2001 年联合下发了《财税 202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又下发了《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2 〕 437 号),这些文件赋予了西部地区在企业所得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西部开发办的有关批复,我省琼中、保亭、昌江、白沙、陵水、乐东、东方市、五指山等 8 个少数民族市县,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
5. 关于《国函 93 号文件》。
6. 省政府自行清理和废止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发 26 号文件》精神,海南省人民政府于建省初期出台了《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琼府〔 1988 〕 27 号),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进程,该文件的大多数条款或失效或与新政策有抵触。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三)建省以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主要成效。
建省初期,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十分薄弱,缺少竞争优势的背景下,税收优惠政策对我省吸引投资、完善基础设施,优化经济结构,在较短时间内壮大经济总量和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 减轻企业负担,吸引国内外投资,壮大经济总量。
税收优惠政策是各项优惠政策中含金量较高的政策,也是企业最关注的政策。中央赋予我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大税种为主(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效果十分明显。以 2006 年度企业所得税负担为例,我省执行 15% 的税率,当年全口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 14 亿元,与执行 33% 税率的地区相比,我省的企业所得税负担约减轻了 16.8 亿元。再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经初步统计,截至 2006 年底,全省共减免营业税约 8.8 亿元,减免契税约 3 亿元,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约 6000 万元,减免教育费附加约 2600 万元。如此大幅度的减轻企业税负,对于吸引企业在海南投资、壮大经济总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 1988 年至 2006 年底,全省共吸引外资 144.48 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约 106.96 亿美元,间接利用外资约 37.52 亿美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从 1988 年的 20.14 亿元,跃升到 2006 年的 426.01 亿元,增长 20.16 倍,年均增长 18.48% ; GDP 从 1988 年的 77.13 亿元,增长到 2006 年为 1052.85 亿元,增长 12.65 倍,年均增长 15.63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1988 年三次产业结构为 50:18:32 , 2006 年三次产业结构为 32.7:27.4:39.9 ,二、三产业比重不断上升;地方财政收入从 1988 年的 4.82 亿元增长到 2006 年的 102.35 亿元,增长 20.23 倍,年均增长 18.5 %。(详见附件 2 : 1988 年和 2006 年全省部分经济指标对比情况表)
2. 促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形成的 “ 房地产泡沫 ” ,不仅严重影响了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制约了全省经济的良性发展。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促进了我省积压房地产的盘活,带动了经济发展。截至 2006 年底,我省空置商品房已销售和出租 444.82 万平方米,占处置总量的 97.6%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盘活,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收收入也随之增长。我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契税收入, 2001 年分别增长 49.1% 和 23.8% , 2002 年分别增长 52.2% 和 27.1% , 2003 年分别增长 6.7% 和 27.1% , 2004 年分别增长 39.4% 和 27.1% , 2005 年分别增长 20.4% 和 27.1% , 2006 年分别增长 25.9% 和 27.1% 。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取得了既让利于民又搞活经济、增加税收的 “ 双赢 ” 效果。
二、近年来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缴及《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政策调整情况
(一) 2003 年以来企业所得税征缴情况。
企业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中仅次于营业税、增值税( 25% 部分)的第三大税种(详见附件 3 : 2003--2006 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统计表)。近年来,在投资环境不断改善,企业盈利水平不断提高的形势下,我省财税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既认真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又大力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不断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较快增长。 2003 年全省全口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 64,143 万元(其中地方收入 26,044 万元,上划中央收入 38,099 万元), 2006 年已达到 141,503 万元(其中地方收入 57,109 万元,上划中央收入 84,394 万元), 年均增长 30.18 %。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源比较稳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源从产业结构来看,主要来自第二产业,第一产业基本上不提供企业所得税;从行业来看,工业企业的税收贡献超过 50% ,商业企业的税收贡献排第二位,且增长较快;从企业规模来看,大中型企业是主要税源,对税收的贡献超过 70% ;从经济类型来看,内资企业是主要税源,对税收的贡献超过 80% (详见附件 4 : 2005--2006 年全省企业所得税税源构成分类统计表)。 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及其变化趋势,表明 “ 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 ” 战略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003 年以来,我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新办企业户数迅猛增长。 2003 年,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户数为 18037 户, 2004 年增长到 25168 户, 2005 年增长到 33501 户, 2006 年增长到 39776 户。 2008 年以后,由于新办企业不享受过渡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除外),预计新办企业的增长势头将有所放缓。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企业盈利水平稳步提高,我省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仍将保持较快增长。
(二)《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政策调整情况及对我省的影响。
1. 《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政策调整情况。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我省的影响。
( 1 )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提高了企业对财政的贡献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由 33% 下降至 25% ,全国大多数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全国财政收入每年将为此减收约 930 亿元;但对长期执行 15% 税率的海南企业,则加重了税收负担,为支持这部分企业平稳健康地发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法律公布前设立的已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在 5 年内过渡到 25% 的税率。若税率每年平均提高两个百分点,在 5 年过渡期内,我省企业的税收负担平均每年增长 10% 左右,这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后劲不会造成较大影响;通过 5 年 “ 爬坡 ” 的方式,我省的老企业可以实现平稳过渡。企业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是企业赚钱之后对社会的一种回报,有利润才有企业所得税;换言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都是竞争和生存能力较强的企业。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国家还将进一步减轻企业在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 “ 十一五 ” 期间,国家将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全面推行后,全国财政收入每年减收 1000 亿元左右,我省企业也将从中受益。
( 2 )我省招商引资的工作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在 5 年过渡期之后全部结束,但是在 2008 年以后的 5 年内,我省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将处于全国最优的行列。我省除了具有 5 年过渡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国只有 5 个特区和浦东可享受),还有 8 个少数民族市县可享受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有洋浦保税港区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全国只有 4 个保税港区),这些优惠政策对企业仍有较大的吸引力。即使 5 年之后,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结束,由于我省特有的环境和资源禀赋,以及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我省仍然是企业投资的一块热土,招商引资将继续呈现出良好势头。
三、积极应对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努力保持我省经济发展优势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继续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减弱,为了积极应对这种调整,努力保持我省的经济发展优势,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充分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
加大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充分行使中央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详见附件 6 :现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对企业能优尽优。近年来,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琼发〔 2005 〕 14 号),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行使税收管理权限时,凡税法规定的税赋征收标准有上下幅度的,我省一律取下限,尽可能减少企业负担。
2. 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额外负担。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办税程序,在建设和管理好办税大厅的同时,大力发展网络服务,充分拓展大众媒体服务,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传统的服务方式。严禁多头和重叠下户检查,严格执行廉政要求,规范税收执法程序,营造公平正义、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3. 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建设服务型政府。
我们将按照省五次党代会的要求,加快推动各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重塑特区意识、重振特区精神,努力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切实转变政府工作作风、减少行政层级、提高政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制型和服务型政府。
税收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对一个地方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我省的税收工作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足,我们将以这次汇报为契机,大力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科学领导,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同时,也希望各级人大继续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推动我省税收工作跨上新台阶。
附件: 1. 中央赋予我省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清理情况表
2.1988 年和 2006 年全省部分经济指标对比情况表
3.2003--2006 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统计表
4.2005--2006 年全省企业所得税税源构成分类统计表
5. 《企业所得税法》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情况表
6. 现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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