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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05月23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草案 ) ( 以下简称草案 ) 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 , 主任会议决定由法工委、法规室根据委员们审议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法工委、法规室认真逐条研究委员们的意见 , 并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召开座谈会 , 听取了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 , 学习借鉴外省的职业教育立法经验 , 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 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草案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

一、关于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 , 草案应增加设定政府对职业教育工作领导的内容 , 并界定主管部门的职责。因此 , 根据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 制定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计划 , 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 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 。并增加一条规定 :"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划、计划 ,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以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及其他职业教育机构 , 负责学校布局、教学业务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和学历认定等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 ;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就业指导工作。财政、价格、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做好职业教育工作。 "( 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

二、关于职业教育体系问题

有的委员建议对我省职业教育体系作出明确规定。法工委 法规室认为 ,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职业教育现

状和发展及教育资源的配置等情况 , 应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 , 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 , 因地制宜地发展初等职业教育。同时应在法规中规定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体系的具体措施。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 :" 职业教育应当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 改革办学体制 , 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 推进高等职业教育 , 促进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 , 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 建立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 "( 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 并相应增加四条规定 : (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中等职业教育结构 , 优化资源配置 , 合理扩大办学规模 , 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 , 引导初中毕业生向职业教育合理分流 , 促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 "( 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 )"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省统筹规划 , 通过合理配置现有教育资源和新建高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从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中招生。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 , 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 , 可以进入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阶段继续学习。 "( 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 )" 普通中学应当开设与当地生产有关的实用技术课 , 对学生进行实用生产知识教育。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初等职业教育 , 将初等职业教育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 , 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规划。 "( 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 )" 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开展多种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应当把技术革新、实用技术推广作为重要内容。 "( 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

三、关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问题

多数委员提出 , 我省应当大力发展农业方面的职业教育。法 工委、法规室认为 , 我省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缓慢 , 是职业教育中

的薄弱环节 , 与农村和农业在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 必须强调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建议增加和细化政府在扶持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职责 , 将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农村职业教育投入 , 落实农村职业教育机构的实习基地 , 并在项目、资金、信息、技术、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 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 同时 , 对志愿学农的学生不仅给予适当减免学费、放宽入学条件 , 而且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对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的中、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农民 ,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贷款、提供技术、承包土地、兴办企业等方面给予扶持。 "( 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

四、关于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职业教育问题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 , 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是社会特殊群体,为贯彻改造和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 提高其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 应当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职业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对服 刑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职业教育 , 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教育规划。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 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的 , 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并经考核合格的 , 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凭学业 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在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人员同等对待。” ( 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

    五、关于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及权利保护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 , 应加强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 因此 , 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招生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 , 查处虚假广告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 "(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 , 在加强管理的同时 , 应注意保护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 尤其要相应扩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的办学自主权。因此 , 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依法保护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和办学自主权 , 逐步扩大其在办学形式、专业 ( 工种 ) 设置、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编、教师聘用、教学活动组织实施、经费使用以及招生、基本建设等方面的自主权。 "(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

六、关于劳动预备制度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 , 草案第二十条的意思含混不清。法工委、法规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1999]60 ) 的规定 , 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 :" 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 需从事一般非农产业工作的 , 必须接受职业教育 , 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 , 方可就业。凡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 ( 工种 ) , 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 , 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方可就业。 "(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

七、关于职业教育师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 , 我省职业教育师资缺乏 , 是制约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问题 , 在草案中应对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问题作出规范。因此 , 法工委、法规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 , 逐步改善其工 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办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各类高等学校应当根据需要为职业教育培养培训教师。职业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学历层次、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

八、关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 , 对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作硬性规定 , 容易造成企业负担过重。法工委、法规室认为 , 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 ,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 因此 , 建议删除草案 第三十二条。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 , 目前我省尚未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 是否开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 不必在法规中作出规定 , 因此 , 建议删去草案第三十条。

此外 , 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 , 法工委、法规室对草案中部分重复国家职业教育法的内容作了较多的删改 , 对条文的文字、次序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以上汇报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 ,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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