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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二审修改稿)》审议修改意见的书面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06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 6月25日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二审修改稿)》(以下简称二审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二审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逐条进行研究、修改。现将建议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应在第三章中增加护林保胶方面的内容。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天然橡胶资源,维护天然橡胶正常的生产和管理秩序,保障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审新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第二十四条应增加建立健全各类社区合作经济、积极发展股份合作经济方面的内容。法工委经研究认为,社区合作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法律关系还末明确,这一经济发展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建议在条例中暂不对此作出规范为宜。

三、有的委员提出,第四章标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涵盖不了本章内容,建议修改为“各项社会事业”,法工委经反复研究认为,各项社会事业所包含内容较为广泛,而条例第四章的侧重点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因此,建议予以保留。

四、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一)建议将二审修改稿第六条的内容并入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领导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二审新修改稿第五条)

(二)建议将二审修改稿件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和上级国家机关挂职”删去。

(三)建议将二审修改稿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除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外”一句删去。

(四)建议在二审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增加自治且“自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内容。(二审新修改稿第十六条)

(五)建议将二审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管理森林,加快发展热带林业,提高森林覆盖率。实行封山育林,搞好护林防火”。(二审新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六)建议将二审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租赁、承包经营和产权转让等形式,搞活国有小企业”一句修改为“采取多种形式,搞活国有企业。”

(七)建议将二审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需进口的商品或者自产的符合出要求的商品,享受配额和许可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二审新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八)建议将二审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三款中的“名牌、创汇”四字删去。

(九)建议将二审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一句删去。并建议将该条第四款中的“经过考核合格”改为“具有行医资格”。

(十)建议在二审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后加上“禁止买卖婚姻”一句。

此外,法工委还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对二审修改稿其他条款作了个别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意见及二审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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