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档案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8年07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海南省档案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本条例的必要性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发了71号令,公布实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我省通过宣传、贯彻实施《档案法》,社会档案意识有了提高,档案工作得到加强,档案事业有所发展,档案工作在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服务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省的档案法制建设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社会档案法律观念还比较淡薄,致使一些档案机构不健全,关系不顺,执法力度不强;部分市县档案事业建设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而制约着档案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制订地方性法规给予保证。

    (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现了多元化利益主体的新格局,带来了与其相关的档案归属权划归问题。一些档案的归属权利分缺乏法律依据,致使相关的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档案利用中的侵权行为也难以依法制裁。一些经济、科研核心档案难以归档,甚至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急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给予保证。

    (三)海南是全国唯一的特区省份,在档案工作中有很多新矛盾和新问题,《档案法》的原则规定,不能完全解决我省档案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因而需要制定《条例》与《档案法》相匹配。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我省档案事业的发展,使档案工作更加适应海南特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需要,把依法治档推向新的阶段,制订《海南省档案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设置专门档案馆的问题。根据《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对专门档案馆的设置作了规定,《条例》第九条:“省、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方国家档案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业务范围,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规定。”

这样规定,对专门档案馆的设置和划定专门档案的保管权限范围,促进我省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关于解决档案所有权、管理权争议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因企业兼并、破产等情况导致档案所有权的变化,对档案的所有权、管理权出现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条例第十七、十八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单位,其管理类档案,按照原隶属关系分别交归原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其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类档案经专门机构评估,按照双方协议、合同的规定执行。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单位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国有企业单位改为国有单位,档案归属按第一款规定执行。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档案所有权和管理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这样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既维护了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又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科研和技术改造项目档案的验收和鉴定工作的监管力度,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档案的验收、鉴定,应当有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这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我省经济特区建设情况制定的,既维护了经济建设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又体现了档案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四)档案保管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利用。为了给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结合省政府提出的把海南建设成智能岛的目标,让档案信息上网互联互通,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市、县、自治县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手段,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五)法律责任。现行《档案法》中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权,《条例》中又进一步对县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档案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数额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我们根据海南省政府琼府( 1996)77号《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方案》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第4号令)而制定的,这一方面使我省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档案法》和《行政处罚法》相一致,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