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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查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 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7年05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 5月27日分组审议了《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查修改稿)》。委员们审议认为,审查修改稿基本成熟,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可以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批准。法规室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白沙自治县的实际,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上,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建设和教育、文化及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黎族和其他民族人员”修改为“黎族人员”。

四、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招收国家公务员时,应当招收一定比例的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五、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自治县工作和引进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安排住房,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入学,优先安排其配偶、子女就业。其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给予办理城镇户口。”

六、有些委员提出,关于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县工作和鼓励教师、医务人员到边远乡村工作的具体优惠政策不宜在法规中规范,可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以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据此,建议删去第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对到偏远乡村和农村合作医疗站工作的教师、医务人员在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优惠”一句。

七、有的同志认为,第二十二条中应增加有关制订规划和计划的内容。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家宏观指导下自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审查新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1997.2.3)的有关政策,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稳定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修改为“稳定和发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审查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九、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农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用承包、租赁、联营、合作等形式成片开发利用土地,发展商品生产。”(审查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十、有的委员指出,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关于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橡胶生产”的规定在该条第一款中已有规定,为避免重复,建议予删去。(审查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十一、有些委员提出,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自治县出口产品享受出口计划、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优惠待遇的规定不明确,难以落实。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对自治县自产的符合出口要求的产品,在出口计划、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审查新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十二、有的委员提出,为突出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权,建议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自治县财政的权利”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自治县财政的自治权”。(审查新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十三、有的委员提出,为鼓励教师、医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山区工作,建议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在自治县工作 20年以上的教师、医务人员及其他专业科技人员,给予精神或者物质上的奖励。”

十四、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二十条。该条以下各条序号顺延作相应的变动。

此外,还对审查修改稿的一些条款作了个别文字上修改。

以上意见及审查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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